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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同等 學力 單 電台

教育部在年10月26日以臺參字第c 號 公布修正「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第五條,讓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都可以參加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和職業學校畢業程度的之學力鑑定考試。 1. 考生須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規定,並於報到時繳驗規定之學力 證明文件正本,無誤後始得入學。 2. 考生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八條報考博士班者,報名時須繳交「同等 學力考生資格認定申請書」(簡章第

111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考試簡章公告

爰修正本標 準第二條,增訂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畢業年 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資格者,得申請 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入學考試,並於進入二年制專科學校就讀後,應增加 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 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 上。 四、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取得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恉標準」 摘錄

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 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 具下 訊息公告. 即時新聞. 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學力鑑定考試簡章公告. 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劉于華 電話: (04) 電子信箱 : e@[HOST]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每年舉辦1次,分為普通型及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兩梯次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 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訂定發布,歷經十 四 次修正,最近一次係 於一百零 六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 之錄取生須繳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請參閱簡章『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 學力認定標準』)。 4.以境外學歷資格報考之錄取生,須繳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及影本(請參閱簡章『附錄五、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附錄六、大陸地 區學歷採認辦法 自學進修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 自學進修身心障礙國民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 委託報名書.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科目及格補發申請書new.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 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 學力證明,如在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學位 資格。 十六、已獲 學年度各大學博、碩士班甄試招生錄取之各大學博、碩士班考生,若未 依規定聲明放棄甄試錄取資格者,依規定不得報考任何學校之博、碩士班入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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